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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共建筑采用空氣源熱泵可獲財政補助30-40元/平米!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完善《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榕建科〔2018〕88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建委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實施意見的通知》(榕政辦[2017]6號),我市積極推進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工作,至今已公布六批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并完成了部分項目終測評工作。因教學樓類改造項目存在用能設備種類少、能耗密度低、改造投入相對較少等特點,為更好地發揮節能減排專項補助資金引導示范作用,經研究,決定對《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榕建科[2017]23號)中的第四條規定(補助資金標準)進行細化調整。具體如下:
示范項目按節能量審核機構核定的節能率、改造內容以及改造建筑面積進行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示范項目(教學樓類除外),按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按40元/㎡予以補助;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項目,按30元/㎡予以補助。
(二)教學樓類示范項目,以建筑單體為單位,根據單體的改造內容予以補助。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當改造內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術(地源熱泵、太陽能光熱、太陽能光伏、空氣源熱泵等至少一項)建筑應用或圍護結構改造時,按40元/㎡予以補助,不包含的按20元/㎡予以補助;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當改造內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術(地源熱泵、太陽能光熱、太陽能光伏、空氣源熱泵等至少一項)建筑應用或圍護結構改造時,按30元/㎡予以補助,不包含的按15元/ ㎡予以補助。
(三)省屬項目(在福州市轄區內獲得省級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財政補助的示范項目),節能改造面積列入市級示范項目指標,項目經省級相關部門組織測評、驗收合格后,申請單位還可向市級相關部門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補助。市級相關部門將參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省屬項目差額補助。
(四)其他已獲得各級財政節能減排補貼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此項補助資金。
教學樓類節能改造示范項目按照本補充規定執行。
專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新)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代章)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
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新)
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我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確保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順利推進,實現我市國家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210萬平方米示范任務及節能率目標。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161號)、《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財建〔2011〕207號)、《福建省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管理辦法》(閩建科〔2016〕74號)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建委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實施意見的通知》(榕政辦〔2017〕6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財政局共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支持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的財政補助資金,資金來源由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配套資金組成,其中福州市獲財政部第八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4200萬元,用于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補助,市級財政按照《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實施意見》配套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其中專項資金的90%用于補助示范工程建設項目,10%用于示范配套能力建設(包括市級監測平臺搭建、標準規范編制、節能量審核以及宣傳培訓等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建委福州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實施意見的通知》(榕政辦〔2017〕6號)有關規定,經市城鄉建設和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列入我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實施計劃的項目。
第四條 示范項目按節能量審核機構核定的節能率、改造內容以及改造建筑面積進行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示范項目(教學樓類除外),按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按40元/㎡予以補助;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項目,按30元/㎡予以補助。
(二)教學樓類示范項目,以建筑單體為單位,根據單體的改造內容予以補助。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含)以上的:當改造內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術(地源熱泵、太陽能光熱、太陽能光伏、空氣源熱泵等至少一項)建筑應用或圍護結構改造時,按40元/㎡予以補助,不包含的按20元/㎡予以補助;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當改造內容包含可再生能源技術(地源熱泵、太陽能光熱、太陽能光伏、空氣源熱泵等至少一項)建筑應用或圍護結構改造時,按30元/㎡予以補助,不包含的按15元/㎡予以補助。
(三)省屬項目(在福州市轄區內獲得省級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財政補助的示范項目),節能改造面積列入市級示范項目指標,項目經省級相關部門組織測評、驗收合格后,申請單位還可向市級相關部門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補助。市級相關部門將參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省屬項目差額補助。
(四)其他已獲得各級財政節能減排補貼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此項補助資金。
第五條 示范項目通過驗收和節能量終測評后,申報單位應持《福州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申請書》(附件)、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節能量核定報告和相關工程合同等資料向市建委申請補助資金。
第六條 市建委收到補助資金申請后,根據節能量審核機構核定的節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積提出資金撥付意見,并在市建委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市財政局根據市建委的審核同意意見撥付相應的補助資金。
第七條 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的撥付對象為項目的申請單位,所獲得的補助資金的分配比例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物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權人)自行約定。采取自主改造模式實施的示范項目,補助資金撥付給建筑物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權人)。
第八條 經節能量審核機構測評不達標的項目,應在收到項目不達標通知半年內完成整改;逾期整改節能率仍不達標的項目,不予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列入實施計劃的示范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資格,不予撥付財政補助資金,對已撥付財政補助資金予以追回,并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按經專家評審通過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實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變更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三)未通過工程驗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四)示范項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申請書承諾的建設周期內完成工程驗收的;
(五)拒不配合宣傳交流的;
(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七)不符合國家和我市相關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條 節能量審核機構應選擇國家級能效測評機構,并通過招投標進行公開招標。節能量審核費用由基本審核費用和附加審核費用組成,其中單個項目基本審核費用1萬元,附加審核費用按1元/m2計算(按補助建筑面積計算),單個項目總審核費用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終費用以中標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財政局、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項目編號:
福州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申請書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申報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制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福州市財政局
說明
1.申請書一律采用A4紙和小四號宋體打印,一式四份。每項內容打印不完,可加頁。
2.當項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時,所獲得的補助資金的分配比例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物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權人)自行約定。
3.“項目實施計劃”中的“實施階段”應分別填寫各改造內容的具體起止時間。
4.項目起止時限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例如“2016.01.01~2016.06.01”。